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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息产业行规行约(试行)

2015-06-27   阅读:(658次)   来源:山东省电子产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子信息技术行业,规范电子信息技术行业健康、有序、协调的市场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管理,建立互助合作、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自律机制,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信息产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科研、生产、经营、服务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整体行业形象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白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业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约,保障我省信息产业与信息化运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持续、高效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电子信息技术行业包括从事电子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生产、研制、开发、经营、应用和教学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觉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六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 坚持公平竟争,不侵害其他企业的利益,维护行业声誉。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行为。不以排挤同行对手为目的,不蓄意超低价倾销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2、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抵毁和损害同行的商业信誉和服务信誉。

3、自觉遵守和保护本行业知识产权,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它人的科研开发成果。

4、禁止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不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用途、性能、生产等做虚假广告和宣传。

5、禁止其他社会或行业内公认的不公平、不透明、不公正的手段。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艺、技术、质量等各项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研制、生产。重合同,守信用,树品牌,创名牌。

1、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禁止采购,加工,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标签、无产品合格证的不合格产品。

3、建立和完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制度,兑现服务承诺,做到优质服务;不做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不以次充好;不损害国家、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认真对待和处理用户投诉,妥善处理业务纠纷。

4、接受并主动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发现有生产、使用、销售伪劣、假冒产品的,应及时向各级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

 

第九条 遵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和环境保护、再循环利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以及加工生产设备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第十一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不断开发新产品,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规范化管理、检查和咨询评估工作。

1、协会将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质量管理监督小组,开展质量检查工作。

2、各单位均应接受并积极配合物流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3、质量检查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确定被检查企业,同时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予以特别考虑:

 (一)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低价恶性竞争承揽业务的;

 (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四)质量管理监督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物流企业。

 

第十五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而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啕,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协会和各分会要经常检查规约执行情况。协调规约执行中行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有关事宜,对执行好的要及时表彰,广泛宣传。对违反规约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情节和影响较轻者,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重,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协会给予在协会刊物或网站上通报批评和记录在案,并限期改正,同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情况严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和后果者,或不承担违约责任者,协会给予开除该会员单位会籍的处分。违犯法律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对违约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协会应书面通知该单位并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中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项提交协会理事会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包括会员单位之间或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处理。若有争议的一方为非会员单位,将视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参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受理行业内因履行行规行约引起的争议。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及时向各会员单位传递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对行业内出现的重大争议事件,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协调处理:

1、协调双方和解;

2、组织专家进行论断,并据此出具行业意见,解决争议;

3、出具的行业意见包括:批评教育、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会员资格、建议相关部门处罚等

第二十六条 协会调解失败时,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在执行中如遇有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协会各分会可依据本规约,结合本分会的特点,制定在本分会实施本规约的细则或规约并报送山东省信息产业协会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山东省电子产业协会 版权所有:滨州市工业企业产供销服务平台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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