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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为“六城同创”提供法制保障

2018-12-10   阅读:(64次)
 助力“六城同创” 打造清洁优美文明宜居环境

——就《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访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为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打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提高我市城镇居民生活质量,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六城同创”工作,制定了《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目前,《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记者就《条例》相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苏文华。

《条例》明年正式施行后,将为“六城同创”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记者:《条例》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苏文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维护城镇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年以来,我市相继开展了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国家园林城市复审、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等“六城同创”工作,城镇容貌、环境卫生以及管理服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

随着工作深入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方面的立法需求逐步凸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既有法律规范规定不具体,需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比如,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有些违法行为规定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却没有规定罚款数额。二是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在制度上进行规范。比如,网约单车大量出现,如何规范停放,需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有些问题具有“滨州特色”,也需要结合滨州实际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在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需要在制度层面加以固化。如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条例》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将为我市开展“六城同创”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

记者:《条例》对适用范围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苏文华:《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和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国道、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区域。乡人民政府驻地、村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对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本辖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工商、环境保护、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了责任区、责任人及管理责任

记者:《条例》对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及管理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苏文华:《条例》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及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以及该区域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居民住宅区、街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机场、车站、公交站点、风景区、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娱乐、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七)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八)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等由所有权人、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对于责任区责任人的责任,《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一)保持城镇容貌整洁,无乱扯乱挂、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泼乱倒、乱种植、乱养殖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三)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无蚊蝇滋生;(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五)及时劝阻、制止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充分考虑了便民因素

记者:在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时,可能对群众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条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苏文华:这些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作了充分考虑。

比如,《条例》规定禁止擅自占道经营,考虑到方便群众生活,但同时规定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类市场,同时应当结合当地新鲜蔬菜水果成熟上市时间,合理设置临时性瓜果蔬菜市场或者早市、夜市等,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再比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因停放问题给市容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汽车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停放点,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落实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责任,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记者:落实主体监管责任是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对于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苏文华:《条例》第五章对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作了专门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二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建立数字化、网格化管理机制,组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三是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规范,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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