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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暂行)

2019-05-29   阅读:(121次)
 

第一条  总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滨城政发〔201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18〕7号),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新成立的工商注册地且税务征管关系在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十年内注册地不迁离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并且达到以下投资规模和强度的企业或机构。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享受本政策。

1.先进制造业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税收达到20万元/亩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园区鼓励发展的高端化工(除土地成本外的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机械、光电、生物医药、汽车配件、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相关设备、电子设备等制造业项目及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2.现代服务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端商务地产(高档写字楼、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等,住宅和沿街商铺开发等除外)、2万平方米以上连锁经营项目(国际知名企业、国内100强或省内20强企业投资的),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新兴服务业项目、在园区新注册并缴纳税收的贸易、金融、保险、投资公司类项目等。

第三条  用地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将优先供应土地,工业用地可采取“标准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我市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底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2.对于高新技术的高端装备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⑴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园区收益部分的30%用于扶持项目建设。

⑵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园区收益部分的50%用于扶持项目建设。

⑶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或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园区收益部分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3.对企业主导建立研究院、研发中心、大数据等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并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园区收益部分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4.所有落户园区的企业享受“九通一平”政策,即通水、通电、通路、排水、通气、供热、通讯、通网、通有线电视及土地地貌自然平整。

第四条  税费政策

对年产值过亿元的企业,亩均产值自投产之年算起,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实行以下奖励政策:

1.增值税部分,自实现之日起,前三年按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30%予以奖励。

2.所得税部分,自实现之日起,前三年按园区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后两年按50%予以奖励。

3.工业项目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印花税部分,2019年1月1日起,对新上企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分别下调至50%、20%、50%、80%、80%、80%。

5.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

工业项目按园区留成部分的50%连续奖励企业五年,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园区留成部分的30%连续奖励企业五年,外商新投资或收购园区原有企业进行新旧动能转换的项目按照园区留成部分的100%连续奖励企业三年。

6.2019年至2020年对新增的新旧动能转换综合实验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

7.对在企业规模膨胀、技术改造、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所缴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的,增长额予以全额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缴纳所有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10%。

8.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5‰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世界500强企业(以最近年度《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给予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总部经济项目,给予企业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对企业新建的标准化无尘车间,按50元/平方米进行补贴。

10.对投资新建项目,区级以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规定的,协调均按下限征收;区级及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污水处理费除外)。

第五条  融资扶持

1.对企业首次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企业首次在主板或境外上市融资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齐鲁股权交易市场、天津股权交易市场、青岛蓝海股权交易市场、深圳前海股权交易市场等)股改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万元补贴奖励。

2.对年产值过亿元企业,当年实缴税收高于《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并且超过20万元/亩以上的新上企业给予30%贴息支持,单家企业贴息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三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一律不予贴息。

第六条  创新发展

1.成功申报省瞪羚企业、隐形冠军、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对新建厂房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贴。对国家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奖励50万元;对国家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和培育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省级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中小企业“隐形冠军”“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

2.对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入选的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给予专家本人1000元/月住房补贴,期限为五年。

3.对全职引进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对地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根据企业支持力度,经认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科研资助。同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基金支持。

4.对已获得“千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和“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省部级人才称号为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企业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或一年内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根据项目进展,给予50-500万元项目扶持经费,按照4:6的比例,分两年拨付。

5.对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部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并签订合作(聘用)协议(合同),经认定,当年一次性给予高层次人才5万元奖励。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成果转化效益明显的,经认定,最高给予企业50万元科研资助。

6.对引进海外人才并在我区企业申报获得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申报入选留学人员来园区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项目、优秀项目的,经认定,每个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资助。对新认定(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重点人才创业载体,经认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资助。

7.对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500元人才津贴,期限为三年。

8.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支持。对于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对获得“滨州市优秀创新团队”称号的,奖励团队5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项的,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科技人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并且研发机构设在园区内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研发设备购置费3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9.对初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重点人才载体,正常运行满一年,经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11.对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2.对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设备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在危险程度高的化工等行业,推广应用安防、排爆等特种机器人的,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3.对固定资产投入规模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其设备购置的5%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20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4.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政策、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 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在园区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政策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智能型总部机构,并在当地纳税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房屋租赁政策

1.对于落户园区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工业园区以外公司不少于2家,且年度对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发展贡献总计不少于1000万元的企业总部,以及年度对工业园区地方税收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的科技型、新兴服务业项目等,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年租赁费的3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三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建设期当年厂房租金全额补贴,达产第一年若实现税收1000万元,厂房租金全额补贴,未实现该指标的,企业足额缴纳租金,第二、三年税收增长超过30%的,厂房租金补贴50%,以后正常缴纳。

第八条  引荐人奖励

对引荐并实质性促成重大产业招商项目落户园区的引荐人(指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与园区签订其他委托招商协议的单位除外,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内资项目以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的5‰作为引荐补助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6‰作为引荐补助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引荐央企、中国100强、民营企业100强的项目引荐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包括区级奖励在内)。内资项目实际投资达到投资总额1/3,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投资总额1/3的,引荐人可申请引荐补助资金。

第九条  其他政策

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园区现有企业新上项目或引进项目,符合适用范围标准的,同样享受以上政策。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省、市、区有新的政策变化,园区将对本政策进行调整。

本政策由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滨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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