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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9-09-28   阅读:(153次)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0043712911502020190008

  • 制发机关:

    市政府

  • 发文字号:

    滨政字〔2019〕131号

  • 成文日期:

    2019-09-28

  • 内容概述:

  •  

    BZCR—2019—00100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9年9月6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绘制专利地图、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导航是指以专利技术信息分析为基础,把专利运用嵌入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之中,明确行业(产业)技术发展现状、专利布局及发展趋势、技术空白等,引导企业科学选择技术发展方向、创新发展思路,避免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综合分析研判工作。

    第三条 专利导航项目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基础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导航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稳定的研发队伍,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拥有主导产品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二)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单位建立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且政策落实到位;(三)能够为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支持领域或属于地方重大支柱产业领域项目;(五)同等条件下,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通过贯标认证的单位优先获得支持;(六)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七)其他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和推荐。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主要从单位科研能力与条件、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导航目的需求与预期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一)《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①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与创新工作指标;

    ②知识产权机构、制度及运行落实情况;

    ③自主知识产权及运用实施情况;

    ④开展专利导航的基础条件及其他优势条件;

    ⑤专利导航目的与需求;⑥专利导航预期目标;⑦其他相关内容。(二)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滨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的支撑证明资料。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专利导航项目后按申报程序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照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合同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专利导航项目验收申请表;(二)专利导航报告:包括项目背景、产业(企业)现状、国内外该技术(技术领域)研发情况及发展趋势和相关专利分布、相关创新主体分布、本市该产业(企业)技术与国内外技术比较、产业(企业)技术研发导航方向路径与对策等;(三)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委托合同(有中介机构参与的需要提供,企业自行组织开展的不需要提供);(四)导航项目资金决算表等。

    第十一条 验收通过的由市、县两级财政依据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达的通过验收名单文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第十二条 项目费用列支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已补贴的资金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原渠道追回,3年内不得申请知识产权类专项资金;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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